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知民初322号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36号。
法定代表人:许丽玲。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保定时代商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