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苏12执5号凌小红:凌小红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凌小红(共有人顾书荣,系另案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兴化市九洲城中城7幢×-×××室不动产进行执行处置,处置得款400230.90元在扣除拍卖公告费1000元、退还买受人垫付产权过户税费56150.60元后,余款343080.30元中的300000元作为被执行人凌小红应缴纳罚金已上缴国库,43080.30元转付顾书荣应缴纳罚金。
至此,本院作出的本院(2019)苏12刑初3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第三项确认对凌小红并处罚金300000元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