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1民初114号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海州西路2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0。
法定代表人:张月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传理,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磊,北京市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万恒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梅县黄梅镇人民大道8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H。
法定代表人:陈松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万恒置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湖北万恒置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海宁中国皮革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