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647号原告: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寇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广平,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阳,广东科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B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原告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淘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的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旭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