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2民初2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璠、沙中心,均系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品店,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万达广场室内步行街2F2036号商铺。
经营者:漆江松。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被告黄石港区艾米化妆品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