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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恩光、孙文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51号
案件名称汪恩光、孙文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汪恩光;孙文辉;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3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恩光,男,1950年7月19日出生,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文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汪恩光因与被上诉人孙文辉、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19)浙01民初2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恩光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并不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恩光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汪恩光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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