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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蒋文杉、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3025号
案件名称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蒋文杉、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蒋文杉;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25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文杉,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333号四川金恒德汽配用品城3期3幢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彪。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文杉、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蒋文杉、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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