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025号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洪塘头一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张佳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文杉,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333号四川金恒德汽配用品城3期3幢27号。
法定代表人:何彪。
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文杉、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蒋文杉、成都聚百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