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0894号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483号。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太昆副食经营部,经营场所武汉市东西湖舵落口大市场4区3号楼附3号。
经营者:朱太昆。
被告:成都红灿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88号1栋10层106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峰,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城市汉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随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瑞峰,四川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太昆副食经营部、成都红灿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宜城市汉清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后,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因双方已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