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4民初9177号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注册号码110111-3137828。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丽吟,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
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诉被告黄丽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HAVE&BE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