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921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寅,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康喜肉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丝绸路店,经营场所山东淄博市周村区丝绸路34路公交车世纪康城站旁的康喜超市。
经营者:李涛。
被告:淄博康喜肉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站北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康喜肉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丝绸路店、淄博康喜肉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