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1922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村天成副食品商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与东街交汇处的天成购物中心(位于周村农村商业银行青年路支行旁)。
经营者:李玉芹。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天成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