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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临大厦艾格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03民初3717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临大厦艾格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临大厦艾格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7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临大厦艾格化妆品店,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临大厦地下一层(租赁)。

经营者刘淑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昌临大厦艾格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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