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03民初369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宙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路51号。
经营者太贞淑,女,1974年4月20日生,朝鲜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青、倪志强(实习),辽宁卓政(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