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1号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委托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0000U地址:新乡市平原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来喜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