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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慧公司与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71号
案件名称利慧公司与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慧公司;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1号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地址: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委托代理人:曾文博,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172910000U地址:新乡市平原路25号法定代表人:朱来喜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诉被告新乡市平原商场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利慧公司(LEVISTRAUSS&CO.)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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