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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703知民初75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张庭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张立刚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庭,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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