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5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598020021D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张立刚委托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庭,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庭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