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03知民初78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861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地址: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邓晨夕,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淑玲,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原阳县太平镇晓洁超市,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5MA44XEDL05经营者:周晓洁地址:原阳县(好又多购物广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原阳县太平镇晓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