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687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任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国新、郑丽丽,山东古名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招远市益佳欣调味品经营部,住所地招远市。
经营者:张金宾。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招远市益佳欣调味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