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终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皇岛博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南戴河博辉.戴河国际公寓4栋403号。
法定代表人:王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慕寒,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秦皇岛博辉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润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冀01知民初1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博辉公司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到本案应由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一审法院未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即径行依据原告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驳回上诉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属于未审先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中被上诉人华润公司主张上诉人博辉公司侵权时间始于2011年12月,此时“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虽未经商标注册,但已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构成了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驰名商标,并据此请求权利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在2011年12月之前“万象城”、“萬象城+themixc”是否属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属于待证事实,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裁定对此并未作出实体认定,不存在未审先定的问题。
综上,博辉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