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2知民初298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壁市长沙眼镜店,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大桥路。
经营者:王德怀,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望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乾坤,赤壁市赤马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壁市长沙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洪斌审判员 侯欣芳审判员 艾 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法官助理程鹏翔书记员李慧鑫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