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550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咸树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崇义镇崇德社区义欣路59号。
经营者:陈咸树。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咸树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咸树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