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727号原告: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方玉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莫言,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文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文,经理。
原告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文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济南天泽集成房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