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知民终176号
案件名称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知民终1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开发区塘汇工业园区正原路。

法定代表人:吴春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兴合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董立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爱玲,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彦敏,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虎子公司)因与上诉人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莱福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知民初7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小虎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聂丽敏,上诉人好莱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关爱玲、郭彦敏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虎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好莱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2、一、二审诉讼费由好莱福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本案系好莱福公司再次实施相同的侵权行为,生产规模大,生产能力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的12万元赔偿数额明显偏低,希望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针对小虎子公司的上诉,好莱福公司答辩认为,案涉被诉侵权物品不是答辩人所生产销售,未侵犯小虎子公司的外观设计权利权。

好莱福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虎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由小虎子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系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事实依据。

一审中小虎子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儿童三轮车系从河北省平乡县的陈姓男子开设的淘宝店购买,一审当庭勘验的两件被诉侵权实物发货地址不一样,证据之间彼此矛盾,销售人员并非上诉人公司工作人员,系他人冒用上诉人的名义进行的销售活动,对这类违法行为上诉人已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2、一审判决认定的被诉儿童三轮车与案涉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中的产品,整体视觉效果并不近似。

经庭审现场对比,两者整体视觉差异明显,包括前车把、前叉、脚蹬、车轮轮毂、座椅、遮阳棚、后推杆等部位有明显差异,并未落入被上诉人专利保护范围。

3、上诉人不存在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的情形,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针对好莱福公司的上诉,小虎子公司答辩认为,1、淘宝网店铺注册主体及侵权实物显示的生产厂家均为好莱福公司,可以认定好莱福公司系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2、被诉侵权物品与专利产品设计特征的细微差别,不影响两者整体视觉效果,两者构成近似。

小虎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好莱福公司立即停止对“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2、判令好莱福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好莱福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小虎子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153万美元,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童车、玩具、五金配件;

玩具、童车、儿童用品、运动器材、脚踏车、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办公用品及服装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

好莱福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8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童车、儿童三轮车、儿童手推车、儿童摇摆车、婴儿学步车、儿童滑板车、儿童座椅、儿童电动玩具车、健身器材加工、销售及进出口业务。

外观设计名称“童车(T400)”设计人为吴春华、吴清平,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10月8日,专利号为ZL20153038××××.4,专利权人为小虎子公司,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1月20日。

该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包括5组,设计1主视图、设计1后视图、设计1仰视图、设计1俯视图、设计1左视图和设计1右视图;

设计2主视图、设计2后视图、设计2仰视图、设计2俯视图、设计2左视图和设计2右视图;

设计3主视图、设计3后视图、设计3仰视图、设计3俯视图、设计3左视图和设计3右视图;

设计4主视图、设计4后视图、设计4仰视图、设计4俯视图、设计4左视图和设计4右视图;

设计5主视图、设计5后视图、设计5仰视图、设计5俯视图、设计5左视图和设计5右视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7月3日完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记载,初步结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小虎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缴纳第五年年费270元,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4日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记载,该专利权有效,第5年度年费已缴纳。

2018年7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2018)冀01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判令好莱福公司立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犯小虎子公司ZL20153038××××.4号“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儿童三轮车,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6万元。

好莱福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9)冀民终2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15日,申请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以下简称燕赵公证处)申请办理六项保全证据公证。

(一)当日上午,在该公证处513室,在公证员苗某公证处工作人员徐影的现场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聂丽敏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打开计算机,在该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好莱福童车”。

双击计算机桌面上“InternetExplorer”,自动显示该计算机设置的默认页面;

依次点击该页面中的工具图标、“Internet选项(0)”、上述对话框中的“删除(D).…”、“删除(D)”、“确定”。

在上述网页页面的地址栏中输入“百度一下”,点击该页面地址栏右侧的“→”图标,显示新的链接页面。

点击上述网页页面中搜索结果的第二项“百度一下,你就知道”,显示新的链接页面。

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淘宝网”,点击该页面中的“淘寳网-淘!

我喜歡”,显示新的链接页面。

点击该页面中的“亲,请登录”,点击“密码登录”,在密码登录“会员名/邮箱/手机号”栏内输入“182××××1069”及密码,点击“登录”。

在该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好莱福官方”,依次点击页面中的“店铺”、“搜索”、“好莱福官方企业店”。

将鼠标放置“好莱福官方企业店”处,点击该页面中的“工商执照:公司信息”,关闭上述页面。

点击上述页面中的“好莱福婴儿童车三轮车脚踏车1-3-6岁可躺可坐手推车幼儿宝宝自行”、“累计评论15”。

在上述网页页面中的“颜色分类”处选择“钛空轮音乐款墨绿”,在“数量”处输入“2”,点击“加入购物车”。

点击该页面中的“<返回商品详情”,在“颜色分类”处选择“钛空轮音乐款深蓝色”,在“数量”处输入“2”,依次点击“加入购物车”、“去购物车结算”、“全选”、“结算”。

在“地址信息:”处选择“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道”,在“详细地址:”栏内×ד××路××会堂”,在“收货人姓名:”栏内输入“李洪磊”,在“手机号码:”处输入“182××××1069”,点击“提交订单”,在“支付宝支付密码:”处输入密码,点击“确认付款”、“订单详情”。

聂丽敏对上述操作显示的页面逐一进行截屏粘贴到新建的“好莱福童车”word文档中,并进行保存,现场打印一式三份(每份79页)。

公证处工作人员耿力强将“好莱福童车”word文档中保存的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三份(每份一张)。

燕赵公证处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7940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操作过程,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屏页面打印件为聂丽敏现场打印所得,截屏页面打印件的内容、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袋内光盘中“好莱福童车”word文档内保存的内容与聂丽敏操作计算机截屏时的页面内容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第23、24页显示,淘宝网上店铺名称为“好莱福官方企业店”,掌柜为“好莱福儿童玩具有限公司888”,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13053209661*****。

(二)2019年8月16日上午,在燕赵公证处513室,在苗某徐影的现场监督下,聂丽敏使用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打开计算机,在该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好莱福”。

双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自动显示该计算机设置的默认页面。

依次点击该页面中的工具图标、“Internet选项(0)”、上述对话框中的“删除(D)...”、“删除(D)”、“确定”。

在上述网页页面的地址栏中输入“百度一下”,按下键盘上的“Enter”键,点击上述网页页面中搜索结果的第二项“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在上述网页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淘宝网”,点击搜索结果的第一项“淘寳网一淘!

我喜歡”;

点击上述网页页面中的“亲,请登录”,点击“密码登录”,在“会员名/邮箱/手机号”所对应的栏内输入“182××××1069”及密码,点击“登录”,点击“我知道了”。

点击上述网页页面中的“我的淘宝”、“待收货2”;

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中的“查看物流”,点击“包裹2”、“包裹3”。

聂丽敏对上述操作显示的页面逐一进行截屏粘贴到新建的“好莱福”word文档中,并进行保存,现场进行打印一式三份(每份35页)。

公证处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7941号公证书,记载了聂丽敏的上述操作过程,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屏页面打印件为聂丽敏现场打印所得;

截屏页面打印件的内容与聂丽敏操作计算机截屏时的页面内容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第30、31、33、34页显示,YT4032182261898号和YT4032182258714号运单,发货地址均为“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田付村054500,陈188××××8882”。

(三)2019年8月20日,苗立荣和徐影与聂丽敏到达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会堂楼下。

在苗立荣和徐影的现场监督下,聂丽敏领取了粘有运单号码为YT4032182257918、YT4032182247640、YT4032182261898、YT4032182258714的四件包裹。

徐影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内存已清洁的手机对聂丽敏收取上述包裹的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

回到该公证处后,徐影对上述包裹进行了拍照。

聂丽敏将上述包裹打开,徐影使用上述手机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拍照结束后,聂丽敏将该物品重新包装好。

苗立荣在重新包装后的包裹上粘贴了该公证处封签,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密封章。

徐影对重新包装好并密封后的包裹外观进行了拍照。

随后,苗立荣和徐影将上述手机内存储的照片交由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7号门口标有“科威图文快印”的店铺,由该店的工作人员将徐影使用的手机内现场拍摄的61张照片进行打印,取得照片打印件一式三份,每份16页。

公证处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7942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事实,并证明聂丽敏于2019年8月20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会堂楼下,从配送人员处取得了运单号码为YT4032182257918、YT4032182247640、YT4032182261898、YT4032182258714的四件包裹;

徐影对聂丽敏收取上述包裹的相关场景、拆封前的包裹、拆封后包裹内的物品及重新包装进行密封后的包裹外观均进行了拍照;

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的内容与徐影现场拍照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四)2019年8月16日上午,在燕赵公证处513室,在苗某徐影的现场监督下,聂丽敏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打开计算机,在该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京东好莱福”。

双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自动显示该计算机设置的默认页面。

点击该页面中的工具图标、“Internet选项(0)”及对话框中的“删除(D)...”、“删除(D)”、“确定”,在页面的地址栏中输入“百度一下”,按下键盘上的“Enter”键。

点击页面中搜索结果第二项“百度一下,你就知道”。

在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京东”,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京東(××)一正品低价、品質保障、配送及时、轻松购物!

”。

点击页面中的“你好,请登录”、“账户登录”,在“账户登录”栏内分别输入“182××××1069”及密码,点击“登录”,向右滑动完成拼图验证。

在京东搜索栏内输入“好莱福童车”,按下“Enter”键。

点击页面中的“好莱福婴儿童三轮车宝宝脚踏车1-32-6岁幼儿可躺可坐手推车自行车白车身+EVA”,点击页面上方的“特莱母婴专营店”,将鼠标放置页面中的“特莱母婴专营店”,点击证照信息后的图标,在“验证码:”栏内输入“g4wE”,点击“确定”,关闭页面。

依次点击页面中的“黑车身+钛空轮一浅卡其”、“一键购”、“新增收货地址”,在“所在地区”栏内选择“河北/石家庄市/桥西区”,在“收货人”栏内输入“聂丽敏”,在“详细地址”栏内输入“自强路127-B省招大厦”,在“手机号码”栏内输入“182××××1069”。

依次点击页面中的“保存收货人信息”、“提交订单”,在页面中“请输入6位数字支付密码”栏内输入密码,点击“立即支付”。

点击页面中的“查看订单详情”。

聂丽敏对上述操作显示的页面逐一进行截屏粘贴到新建的“京东好莱福”word文档中,并进行保存,现场进行打印一式三份(每份72页)。

燕赵公证处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7943号公证书,记载了聂丽敏的上述操作过程,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屏页面打印件为聂丽敏现场打印所得,截屏页面打印件的内容与聂丽敏操作计算机截屏时的页面内容相符。

该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第27页显示,京东商城店铺名称为“特莱母婴专营店”,其公示的执照信息显示,企业名称为“安福县特莱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1360829MA38D23T2A,营业执照所在地为江西/吉安市,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营业执照有效期为2019-02-25至长期,地址为江西吉安市安福县平都镇冻背村十一组二楼,法定代表人为彭宏斌。

(五)2019年8月19日上午,在燕赵公证处513室,在苗某徐影的现场监督下,聂丽敏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进行了一系列操作:打开计算机,在该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word文档,命名为“京东好莱福物流”。

双击计算机桌面上的“InternetExplorer”,自动显示该计算机设置的默认页面。

点击页面中的工具图标、“Internet选项(0)”,点击对话框中的“删除(D)...”、“删除(D)”、“确定”。

在页面的地址栏中输入“百度”,点击页面中地址栏右侧的“→”图标,点击页面中搜索结果第四项“百度一下,你就知道”,在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京东”,点击页面中搜索结果第一项“京東(××)-正品低价、品質保障、配送及时、轻松购物!

”,依次点击页面中的“你好,请登录”、“账户登录”,在页面中“账户登录”栏内分别输入“182××××1069”及密码,点击页面中的“登录”,向右滑动完成拼图验证。

依次点击页面中的“我的京东”、“待收货”、“订单详情”,关闭上述网页页面。

将鼠标放置页面中的“跟踪”。

聂丽敏对上述操作显示的页面逐一进行截屏粘贴到新建的“京东好莱福”word文档中,并进行保存,现场进行打印一式三份(每份24页)。

燕赵公证处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7944号公证书,记载了聂丽敏的上述操作过程,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截屏页面打印件为聂丽敏现场打印所得,截屏页面打印件的内容与聂丽敏操作计算机截屏时的页面内容相符。

(六)2019年8月19日,苗立荣和徐影与聂丽敏到达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楼下。

在苗立荣和徐影的现场监督下,聂丽敏领取了粘有运单号码为YT4036112673170的一件包裹。

徐影使用燕赵公证处提供的内存已清洁的手机对聂丽敏收取上述包裹的相关场景进行了拍照。

回到该公证处后,徐影使用该公证处提供的内存已清洁的手机对上述包裹进行了拍照。

聂丽敏将上述包裹打开,徐影使用上述手机对上述包裹内的物品进行了拍照。

拍照结束后,聂丽敏将该物品重新包装好。

苗立荣在重新包装后的包裹上粘贴了该公证处封签,并加盖了该公证处的密封章。

徐影对重新包装好并密封后的包裹外观进行了拍照。

随后,苗立荣和徐影将上述手机内存储的照片交由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107号门口标有“科威图文快印”的店铺,由该店的工作人员将徐影使用的手机内现场拍摄的23张照片进行打印,取得照片打印件一式三份,每份6页。

燕赵公证处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07945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事实,并证明聂丽敏于2019年8月19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楼下,从配送人员处取得了运单号码为YT4036112673170的一件包裹;

徐影对聂丽敏收取上述包裹的相关场景、拆封前的包裹、拆封后包裹内的物品及重新包装进行密封后的包裹外观均进行了拍照;

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的内容与徐影现场拍照时的实际情况相符。

2019年8月21日,小虎子公司向燕赵公证处支付公证费6000元。

开庭前,小虎子公司提交了其证据4、5中的被诉侵权实物,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查验。

证据4中被诉侵权实物由纸箱包装,纸箱上印有“制造商: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纸箱上粘贴有五张燕赵公证处封条,封条上加盖有“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封”章,封条覆盖粘贴有透明胶带。

纸箱外侧粘贴有圆通速递邮单,邮单号为YT4032182261898。

邮单上记载的收件人为李洪磊,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道自强路河北会堂;

寄件人为陈锘,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邢台沙河;

打印时间为2019/08/15,产品型号为5099,颜色分类为钛空轮音乐墨绿。

证据5中被诉侵权实物由纸箱包装,纸箱上印有“制造商: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纸箱上粘贴有五张燕赵公证处封条,封条上加盖有“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封”章,封条覆盖粘贴有透明胶带。

纸箱外侧粘贴有圆通速递邮单,邮单号为YT4036112673170。

邮单上记载收件人为聂丽敏,收件地址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街道自强路127-B省招大厦;

寄件人为聂金山,寄件地址为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沙河;

打印时间2019/08/17,产品型号为HLF-5099,颜色分类为白车身加EVA软轮-浅卡其*1件。

证据4、5中被诉侵权实物的包装纸箱、公证处封条及覆盖粘贴的透明胶带均完好无损。

打开证据4中被诉侵权实物的包装纸箱,内装有儿童三轮车的零部件及使用说明书一份,随后由方技术人员对被诉侵权实物进行组装,组装后的被诉侵权实物为儿童三轮车一辆。

该三轮车车架上标有“名称型号:HLF-5099”、“执行标准:国标GB14747-2006”、“制造商: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车架上还标有汉字“好莱福”及拼音“Haolaifu”;

车架上还安装有标牌,标牌上印有文字“好莱福”、“HAOLAIFU”及图案。

该三轮车的遮阳棚上悬挂有纸质吊牌,吊牌上印有“好莱福”、“HAOLAIFU”及二维码图案,小虎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用其手机上的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该二维码,显示有好莱福公司全称、地址及简介内容、刘娇娇手机号码153××××5188、李荣霞手机号码151××××1510,刘娇娇QQ号码30×××36、李荣霞QQ号码27×××14等信息。

该实物附随的使用说明书上印有“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HLF-5099”、“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打开证据5中的被诉侵权实物的包装纸箱,内装有儿童三轮车的零部件及使用说明书一份,随后由小虎子公司方技术人员对被诉侵权实物进行组装,组装后的被诉侵权实物为儿童三轮车一辆。

该三轮车车架上标有“名称型号:HLF-5099”、“执行标准:国标GB14747-2006”、“制造商: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将上述被控侵权产品与小虎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主视图等进行比对。

小虎子公司比对称,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后方具有倾斜的纵向支架,横梁向上倾斜,靠近中部上方呈L形弯折结构座椅,上部为靠背,上方两侧连接有打开呈半圆形的遮阳篷,座椅中部两侧连接带有弧度的环形护杆,座椅下方为脚踏,后轮中间有置物筐,前车轮较后车轮直径大,车轮为镂空设计,与涉案专利的视图进行比对,在整体结构、布局、设计风格上均完全一致,视觉上无实质性差异。

对于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或者整体轮廓比对而言,没有实质影响,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与小虎子公司涉案专利的视图整体视觉效果相近似,构成近似设计。

涉案专利共分为五组视图,分别为设计1、设计2、设计3、设计4、设计5,区别在于档位调节状态不同。

小虎子公司主张与被诉产品是最为近似的设计1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设计1、设计2、设计3、设计4、设计5五组视图为相似外观设计,其保护范围由各个独立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具有各自独立的保护范围。

故将被诉侵权产品与小虎子公司主张的设计1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作为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即比对对象。

好莱福公司比对称,图示产品与涉案实物的区别不光有细节上的差异,而且主要部件有明显差异,其提交的《产品外观设计比对表》将涉案专利图片中的产品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作了15项比对,涉案专利图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1、前车把:(1)为一根光秃的横杆,(2)中部向下凹,两端把手平直;

2、车前叉:(1)叉柄上端无任何造型的一端光铁管柱,(2)没有可折叠结构;

3、车大梁前立管无任何外观设计;

4、车大梁前段基本平直;

5、车前瓦:(1)整体呈又长又窄的瘦薄型,(2)车瓦面整体一色;

6、脚蹬子实心扁圆形板;

7、车轮:前轮与两后轮的大小相差很大;

8车轮轮毂形状为3片风扇叶片状;

9、脚踏板顺向设置,且呈半包围鞋托状;

10、遮阳顶棚棚面为4节段式,遮阳顶棚展开后末端呈水平方向,棚面为素面,无任何其他设计;

11、车座座面无特殊造型;

12、座椅及护栏:(1)座椅前部无任何设置,(2)座椅上无其他附属物,(3)护栏尾部水平平直插接到三通状连接件上;

13、推把杆:(1)整体为一根单杆,(2)单杆上端卡有塑料水杯架;

14、推把杆把手形状横直;

15、后置物筐俯视呈一边为直边另一边为半圆的“D”字状。

被诉侵权产品外观设计为:1、前车把:(1)在车把中部装有汽车头状音乐盒,上面设有仪表盘、操作键,前面设计有车灯、转向灯等,(2)中部平直,两端把手呈弧形向内弯曲状;

2、车前叉:(1)叉柄上端设有外包塑料扣件,(2)上端设有前方带红色锁键的可折叠为两段铰链机构;

3、车大梁前脸铝标牌上设计有汉字“好莱福”、拼音大写字母“HAOLAIFU”及LOGO图;

4、车大梁前段呈明显向下弧度弯曲,两端两侧饰有“Haolaifu”贴花图案;

5、车前瓦:(1)整体呈又短又宽的肥厚型,(2)车瓦前端上瓦面有造型贴花图案;

6、脚蹬子镂空“田”字造型;

7、车轮:前轮与两后轮的大小基本一致;

8车轮轮毂形状由10块纵向幅板条组成,为5组V字造型,顶尖均指向向心,另外幅板间设有一组红色扳钮键,用于离合前车轮与脚蹬转轴之间的联动;

9、脚踏板横向设置,并呈双船桨样式;

10、遮阳顶棚棚面为2节段式,遮阳顶棚展开后末端呈45度角向斜上方,末端为帽檐状,顶部设有可开闭的纱天窗,棚面上饰有“Haolaifu”字母;

11、车座座面为熊猫脸面形;

12、座椅及护栏:(1)座椅前部设有将车座与护栏连接起来的竖条状护挡,(2)座椅上设有三点式安全带,(3)护栏杆尾部弯曲,竖向嵌入双眼管件中;

13、推把杆:(1)主体为Y形双杆,上部呈U形双管,双管中间有横管连接,(2)双杆上端双管间设有纤维布质长方形置物袋;

14、推把杆把手为赛车车把形把手,造型为中间略有一定护裆的弯曲,两端呈牛角状向前上方内弯;

15、后置物筐俯视上口呈椭圆形,平视周边侧立面为网眼状。

区别要点:1-1外观设计差异非常明显;

1-2、5-1、7外观视觉差别明显;

2-1、11、12-2、12-3设计差别明显;

2-2设计不同特别明显;

3标识不同;

4形状、色彩、外观视觉差别明显;

5-2色彩、外观视觉差别明显;

6外形完全不同;

8、9设计不同、外观视觉差别特别明显;

10-1、设计不同,差别明显;

10-2展开角度不同;

10-3色彩不同,标识不同;

12-1设计不同,差别特别明显;

13-1外观设计根本不同;

13-2外观设计不同;

14外观设计明显不同;

15形状不同,差别明显。

一审法院经比对确认,小虎子公司证据4、5中的被诉侵权实物整体造型基本相同。

将被诉侵权实物与小虎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设计1主视图、仰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后视图进行比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外观设计基本相同。

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的前车把、车前叉、车大梁、车前瓦、脚蹬子形状、车轮及轮毂、脚踏板、遮阳顶棚、车座、座椅及护栏、推把杆及把手、后置物筐等处的细节差异,对于儿童三轮车而言,均不属于必要的设计,未对两者整体视觉效果的异同产生实质性影响。

另查明,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于2017年10月26日颁发的、编号为《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记载,好莱福公司生产的型号为HLF-568、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为GB14747-2006的“儿童三轮车(蓝、玫瑰金、红、黄)”,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CNCA-13C-068:2010的要求,特发此证,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6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小虎子公司依法取得“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受法律保护。

(二)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在本案中,原告购买的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与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相比,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2件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标示的制造商名称、型号、电话、传真、二维码等商品信息,均为好莱福公司所拥有。

淘宝网销售者系名称为“好莱福儿童玩具有限公司888”的“好莱福官方企业店”,该网上店铺在其页面展示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构成许诺销售。

基于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好莱福公司系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的制造者和初始销售者。

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的外观设计覆盖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外观设计,落入了该专利保护范围。

好莱福公司比对所称十几处差异,均系在小虎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基础上另行添加的细节因素,不构成两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

好莱福公司未经小虎子公司授权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与小虎子公司“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儿童三轮车,侵害了小虎子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等民事责任。

小虎子公司主张判令好莱福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儿童三轮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符合法律规定,除赔偿数额需酌情确定外,一审法院均予以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本案中,小虎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好莱福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亦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

好莱福公司曾因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被判决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系因好莱福公司再次实施相同侵权行为所致,其主观恶意程度较为明显,故一审法院根据小虎子公司涉案专利权的类型,好莱福公司的经营方式及规模,被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的事实及主观恶意程度,综合考量各相关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数额共计12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遂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童车(T400)”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儿童三轮车;

二、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三、驳回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原告嘉兴小虎子车业有限公司负担6160元,被告河北好莱福玩具有限公司负担2640元。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首先,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庭查验,被诉侵权实物产品外包装、说明书、吊牌、二维码、车架等处显示的生产厂家均为好莱福公司,淘宝网企业店铺“好莱福官方企业店”显示的注册信息也为好莱福公司,故一审法院认定好莱福公司为被诉侵权儿童三轮车的制造者、初始销售者并无不当。

在本案及之前(2019)冀民终24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好莱福公司虽然一直称系他人冒用其名义进行生产销售,但始终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前案中本院对其抗辩理由并未采纳,同理在本案中其抗辩、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其次,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当庭比对,被诉侵权实物产品与小虎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主观图在前车把、前叉、脚蹬、车轮轮毂、座椅等处虽有一定的细微差别,但对于两者整体轮廓无实质影响,两者已构成近似,好莱福公司侵权行为成立。

再次,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小虎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好莱福公司的侵权获利金额,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予以参照,故一审法院依法酌定赔偿金额并无不当。

同时,考虑到好莱福公司之前已有侵权行为被法院认定,主观恶意和过错比较明显,一审法院参照前案赔偿数额加倍判决12万元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小虎子公司、好莱福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