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180号 原告:胡仁成,男,汉族,1973年3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志钢,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颢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经济开发区东港北街688号2#厂房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31361816XE。
法定代表人:张小玉。
原告胡仁成诉被告金华市颢华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仁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诉讼请求中含维权合理费用在内的赔偿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随后,原告胡仁成以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仁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仁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仁成负担。
原告胡仁成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