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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8民终3717号
案件名称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8民终3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千泉装饰城建材区147-148号。

经营者:程发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飞,山东报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上诉人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2020)鲁0881民初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邹城市良睿洁具营销中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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