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65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九江风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湖大道珠贝城C2-007。
法定代表人:刘爱中。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风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