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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风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4知民初165号
案件名称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风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九江风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65号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双塔路2357号。

法定代表人:钱金波,公司董事长。

被告:九江风桦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鄱湖大道珠贝城C2-007。

法定代表人:刘爱中。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风桦服装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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