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1544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杉杉,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山县金鑫婚庆用品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经营者:王秋凤。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山县金鑫婚庆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