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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新立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06民初161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萨尔图区新立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新立河百货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161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楠,黑龙江龙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新立河百货商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金霖家具市场中桥路50号商服B-10。

经营者:徐建国,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新立河百货商店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新立河百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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