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民初107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3088弄3号601室。
法定代表人:梅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铧尹,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豆,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缘世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州南理工大学研究院躬行楼2楼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必发。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缘世发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泰州缘世发食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