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7刑更1907号罪犯赵瑞岭,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杞县人。
现在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豫01刑初1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瑞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30000元。
被告人赵瑞岭不服原判,提出上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7)豫刑终6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12月15日止。
于2018年6月8日送入河南省豫北监狱服刑改造。
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瑞岭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建议,于2020年7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北监狱提出,罪犯赵瑞岭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瑞岭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共获得表扬4次。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瑞岭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瑞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