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保483号 申请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安科纳省法布里亚诺市。
授权代表人:弗朗西斯科·托尔托拉,董事兼董事会主席。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
法定代表人:ALBEWALTER(阿尔巴·沃尔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振华,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重任,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宗新明,职务不详。
申请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奇和布雷维提有限公司、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5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本院(2020)川01民初3459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海欣电器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山东凤支行的帐户(2011022609200057308)内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限额500万元。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