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159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国战,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战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案审理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整”。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