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20294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B座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富伦,广东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朗李红艳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求富路社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441900MA525NLB1K。
经营者:田凯,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公民身份号码为421************535。
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大朗李红艳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赔付义务,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