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26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路6号2幢2层201-H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维胜,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远方电子商行,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岗墟社区横头巷5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吕维胜。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吕维胜、深圳市龙岗区远方电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