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515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晴,广东矩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后,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罗涛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张夏书 记 员 张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