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445号 原告:青岛百富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通济办事处华山一路南端张家西城北村。
法定代表人:朱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克壮,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华,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凯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环秀街道办事处庙头村。
法定代表人:叶钱丰。
原告青岛百富川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凯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青岛百富川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凯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百富川工贸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百富川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凯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百富川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