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998号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嘉洲广场后侧南海旭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B座27-2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天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美,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岸,广东富友鹏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盛雅衣柜天花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
经营者:叶陆盛,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陆河县**************。
原告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盛雅衣柜天花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广东省锦绣明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