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581民初2615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阿县姚寨镇阳光购物广场,经营场所:聊城市东阿县姚寨镇西村。
经营者:侯庆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姚寨镇阳光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