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39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湖区熙旺十字街便利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十字街B片1号栋。
经营者:曹达兵。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湖区熙旺十字街便利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西湖区熙旺十字街便利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西湖区熙旺十字街便利店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5元,退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