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334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园园,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景德镇联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西郊街道金鱼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汪美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德镇联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景德镇联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景德镇联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预交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25元,退回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