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何洪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渝0103民初19009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何洪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何洪国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03民初19009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GHF9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洪国,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洪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承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