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6374号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丁蜀镇五星家具店。
经营者:周顺龙。
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丁蜀镇五星家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丁蜀镇五星家具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