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256号 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广东梵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业证号:14401201310017748。
被告:新余市藏玉阁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北环东路北侧。
该公司经营者:林秋华。
原告黄飞达诉被告新余市藏玉阁珠宝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黄飞达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飞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飞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黄飞达已预缴)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黄飞达负担,退回黄飞达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