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022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社区长江埔二路8号A栋301。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华羽创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东街210号万鸿城市花园2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沙莎。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华羽创客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华羽创客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成都华羽创客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