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337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伟之梦卫浴营销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港建材城一期综合区11栋13号。
经营者:田小伟。
被告:南安久金羽驰卫浴洁具厂,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镇山村工业路233-3号。
投资人:王科新。
被告:王科新,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伟之梦卫浴营销经营部、南安久金羽驰卫浴洁具厂、王科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伟之梦卫浴营销经营部、南安久金羽驰卫浴洁具厂、王科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