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074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宏,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谢泽源,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泽源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