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26568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轩照明灯饰厂,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水径社区布龙路208号七号工业区6栋厂房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Q。
法定代表人:陈香禹。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聚轩照明灯饰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