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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2736号
案件名称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2736号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淄博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凯文,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煤坝路20号。

法定代表人:鲁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福,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心,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八里庄路1号1栋3楼、6楼。

法定代表人:陈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福,四川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心,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资阳市长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成都蓝海长城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山东蓝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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