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知民初557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25号大厅7、8号。
法定代表人:姚丽。
被告: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号大厅7号。
经营者:阚连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金民海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