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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知民初557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知民初557号 原告:金民海,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府路555号万贯五金机电市场25号大厅7、8号。

法定代表人:姚丽。

被告: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经营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55号25号大厅7号。

经营者:阚连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拥军,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民海与被告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后,金民海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金民海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常发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牛区永达成机电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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