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7100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诚信大道1405号。
法定代表人:虞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