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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782民初7100号
案件名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2民初7100号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飞,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欣欣,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廿三里街道诚信大道1405号。

法定代表人:虞红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华君,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奥祥文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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