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343号之二 原告:许亚飞,男,1982年2月25日出生,××族,住安徽省五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龙,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永和佳苑27幢601室。
法定代表人:朱道林,总经理。
原告许亚飞与被告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江苏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
同年8月13日,原告许亚飞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亚飞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亚飞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原告许亚飞负担。